在我国消防法中,“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是迥异的两个概念,两者虽貌似而神离,绝对不能混同,否则,就可能导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法律后果。 一、两者概念不同 根据消防法释义,“疏散通道”,是指走道、楼梯、连廊等;“安全出口”,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在火灾时是建筑物内人员逃生的关口。“消防通道”,是指供消防人员和消防装备到达建筑物进口或建筑物的通道,是消防车顺利、及时到达火场的必要保障。 此外,从法理学文词解释来看,“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在消防法中均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否则将会导致法律冲突。
二、两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同 对于堵塞“疏散通道”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1款第6项和43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而对于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第1款和4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三、两者法律程序及行政处罚种类不同 堵塞“疏散通道”的行政处罚种类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和拘留三种,通常需要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方可按照《消防法》第43条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第4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39条的规定,对经营管理人员给予五日以下拘留。
堵塞“消防通道”的行政处罚种类仅有警告和罚款两种,其法律程序不同于 堵塞“疏散通道”的消防违法行为,根据《消防法》第48条的规定,对于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立案查处。 综上,由此观之,消防监督人员只有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灵活运用法律思维,不断提高自身的消防执法水平,方可避免错案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