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峰(上海海事大学)
编者按: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国际货代行业迎来百年一遇的好机会。货代业的重新洗牌在所难免。大型货代如何借机巩固品牌;中型货代如何有效应对竞争;小型货代如何扩大生存窨。面对新形势,本刊在此开设“国际货代”栏目,力求关注行业热点话题,深入阐述变化中的策略,推动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帮助货代企业解决能量,应对挑战。
本刊编辑部有幸得到资深货代专家,上海海事大学国航系系主任,王学锋教授的鼎力支持。王学锋教授多年致力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研究,并为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考试专家组成员,上海紧缺人才工程“现代物流培训与考核项目专家咨询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在”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就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审批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正式取消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原来的市场行政审批制度,即取消了政府主管部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的前置审批。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市场已经改为工商注册登记制度。
“新”制度与原来的前置审批制度相比变化很大,对从事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企业和行业协会都有很大影响。这种市场准入制度的变化进一步改善了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环境,同时也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如何良好发提出了新的要求。
1市场制度的“放松管制”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除一些特殊行业仍将保留原有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制度外,大多数行业都 已经或者将会取消市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为工商注册登记制度。这种市场制度政策的变化既体现了目前对市场准入“放松管制”的发展趋势,又体现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对于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而言,市场制度采取目前的工商注册登记制度较以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制度更加合理、有效。这 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无疑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并关系着国际货运代理整体发展的重大改革。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从事的国际货运代理工作,其性质多为充分当代理人的性质。国际货运代理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总体上仍然是属于“普通”的商事代理行业。另外,由于以前实施行政审批制度,使得一有意愿进入国际货运代理的企业无法获得市场准入的批准,因此就使得一些并没有获得审批批准的人“非法”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新制度的实施将使有能力加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人都 能“佥”地从事国货运代理业务。
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工商机构注册登记的资金问题。由于目前并没有明确废止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因此还会要求几百万人民币注册登记资金,但从有利于行业长远发来看,这种注册资金的“门槛”仍然应该有所改变。
2 市场行为规范的“加强管理”
我国政府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途径之一是由政府的某一主管部门来对某一行业进行行业管理。通过某一主管部门(或与其他部门一起)来对某一行业进行市场行为的管理应该说是利大于弊。、
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商务部是国际货运代理市场审批的主管部门。国际货运代理是为进出口货主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行业,因此其应该维护委托人利益。商务部是进出口货主的主管部门,因此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仍然应该由商务部作为主管部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在商务部进行备案登记。
未来对国际货运代理的管理应该是加强对市场行为的规范管理,即制定符合发展和市场善的可操作性的“游戏规则”,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
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前就有关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市场规范化管理所做的规定为货运代理的繁荣和发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应该研究政府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市场行为如何进行规范管理的问题。
3货代企业的发展机遇
“货运代理”是由英文的“Freight Forwarding”翻译而得。“货运代理人”则是由英文的“Freight Forwarder”或“Forwarding agent”翻译而得,由于最初是由“Forwarding agent”翻译而来,因此,选择使用了“代理人”一词。“国际货运代理”或“国际货运代理人”则只要加上国际“International”即可:“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就是“国际货运代理”,“Iinter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或“International Forwarding Agent”就是“国际货运代理人”。
目前,对“Freight Forwarder”一词的理解在使用英语的国家也有不同的含义,而在非英语国家和地区也有不同的译法,在法国译为“Transitaire”,在德国译为“Spediteur”,在日本则使用片假名表示。我国的普遍译法是“货运代理人”,但是,也有“运输代理人”,“货物运输行”、“承揽运送人”、“运输承揽人”、“货运承揽人”等多种译法。在我国,普遍被接受的是“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并不仅仅从事的是代理业务,因此,也就不仅仅是代理人的身份。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变化将使更多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产生,将会使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更加繁荣,并将可能培育出我国全球性的货运代理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从事代理业务或者其他业务,与此同时,市场条件的放宽,也可能使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及与其打资产的企业的风险增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该就风险防范等问题早做准备。
4行业协会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取消审批制度后,协会就是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主体之一。虽然目前可以采取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具有注册登记资金为几万人民币要求,但是,我国认为实际上并没有这种必要。因此,可以预见即使现代仍然要求几百人民币的注册登记资金,但在未来几年的内就可能不会采取这种政策。
当将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登记资金大幅度减少时,就应该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险。这项工作已经在进行之中,但是还需要有关各方、包括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才能顺利实施。
另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只有成为协会的会员以后才应该有货主人办理国际货运业务,这是一种正常的运作模式。所以,在未来正常的市场运作中,成为行业协会的会员将应该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己要求的和基本目标。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的作用。
行业协会业应该研究自身组织和作用等问题。协会可以制订符合各方当事人的行业标准交易条件,而不是制订仅仅维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格式交易条件,否则另一当事人交不会予以采用。协会还应该就自律方面制订相应的规则,使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不断健康发展。
5结语
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在“新”的市场准入制度的环境下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而机遇大于挑战。相信在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将迎来一个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更加繁荣发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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